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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10:25:47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明火地點
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3.1.3 (強制條文)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1(強制條文) 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4.3.14(強制條文) 交通車站、碼頭和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乘客公共區、交通換乘區和通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設置公共娛樂、演藝或經營性住宿等場所;
2 乘客通行的區域內不應設置商業設施,用于防火隔離的區域內不應布置任何可燃物體;
3 商業設施內不應使用明火。
6.5.7 (強制條文)除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外,下列生產場所和倉庫的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有明火或高溫作業的生產場所;
2 甲、乙類生產場所;
3 甲、乙類倉庫;
4 丙類高架倉庫、丙類高層倉庫;
5 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倉庫。
6.6.9 (強制條文)下列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4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5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9.2.1(強制條文)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內不應采用明火、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存在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內不應采用電熱散熱器供暖。在儲存或產生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內使用的電熱散熱器及其連接器,應具備相應的防爆性能。
11.0.4 (強制條文)擴建、改建建筑施工時,施工區域應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區域如繼續正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4 不應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動火作業;
5 不應在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爐,以及高溫直接取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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