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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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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10:21:05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1 總則
1.0.1 為提高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質量,防止建筑火災蔓延,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建筑內采用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保養。
1.0.3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設計、施工、工程驗收與維護保養,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
由防火玻璃、框架系統、密封材料和(或)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等組成,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分隔系統。分為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和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
2.0.2 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
由隔熱型防火玻璃、隔熱型框架系統、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組成,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分隔系統。
2.0.3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
由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非隔熱型防火玻璃、框架系統、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組成,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分隔系統。
2.0.4 框架系統
由立柱和橫梁、壓條以及連接緊固配件組成,與建筑物牢固連接,支撐和固定防火玻璃的組合架構。
2.0.5 保護玻璃專用噴頭
一種固定在被保護玻璃上方,可以持續、均勻地向玻璃噴水,專門用于對玻璃表面進行完整保護的快速響應噴頭。
3 材料
3.0.1 玻璃應選用防火玻璃。
3.0.2 防火玻璃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有關規定。
3.0.3 采用灌注式隔熱型防火玻璃時,玻璃原片應進行鋼化。
3.0.4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所用材料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3.0.5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選用的填充材料、防火密封材料、墊塊、防火密封膠等輔助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3.0.6 框架主體應采用耐溫不低于1000℃的材料。
3.0.7 框架系統具有的強度應保障構件的耐火完整性。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的框架還應具有耐火隔熱性。
3.0.8 框架系統的鋼材除不銹鋼外,應采用熱浸鍍鋅進行防腐處理。
3.0.9 框架系統在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的前提下,可對框架系統進行表面裝飾。
3.0.10 鋼質框架及壓條選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的有關規定。冷彎薄壁型鋼型材不應采用創槽冷彎工藝。
3.0.11 框架系統選用的鋼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51249的有關規定。
4 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立面設計、使用環境及功能要求,確定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型式、構造和材料。
4.1.2 當建筑物防火分隔有隔熱性要求時,宜選用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當采用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時,應滿足設置部位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并應獨立設置閉式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保護。獨立閉式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的用水量應計入室內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框架系統的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荷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玻璃面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的有關規定。
4.1.4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應經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防火性能檢測,滿足檢測要求后方可采用。
4.1.5 連續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應采用有豎框的結構。
4.1.6 結構不對稱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統中,防火玻璃的受火面應面向具有火災荷載的一側,且防火玻璃的受火面應有明顯標識。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應與主體建筑牢固連接。
4.1.8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中,防火玻璃和壓條的重合部分不應小于15mm。
4.2 構造設計
4.2.1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構造設計,應滿足消防安全、使用方便、美觀的要求,并應便于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和局部更換。
4.2.2 框架系統應采用現場全裝配形式,不應在現場焊接。宜采用層壓式裝配形式[本規程圖A(a)、圖A(b)]。
4.2.3 框架系統龍骨的結構設計可采用內部凹槽式[本規程圖A(a)]和凸臺式[本規程圖A(c)]。
4.2.4 框架系統的橫向龍骨和豎向龍骨的連接不應采用焊接方式,應采用緊固方式連接,宜采用任意橫向龍骨均能單獨拆裝的獨立橫桿裝配方式(本規程圖B)。
4.2.5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防火玻璃板面不應與框架直接接觸。玻璃與框架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隙(本規程圖A)。每塊玻璃下部應至少放置兩塊定位耐熱墊塊,墊塊應能承受本單元玻璃的重力荷載作用,且寬度不得小于玻璃厚度。防火玻璃兩邊嵌入量及空隙應滿足文件的規定。
4.2.6 框架系統與主體結構間的安裝縫隙,應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充(圖4.2.6)。
4.2.7 玻璃防火分隔系統的單元板塊不應跨越主體建筑的變形縫。
4.2.8 鋼型材壁厚不應小于1.5mm,壓條應采用連續性的鋼型材。當玻璃防火分隔系統處于臨空位置時,框架系統的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當處于非臨空面時,框架荷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
4.2.9 框架系統型材的設計荷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
4.3 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
4.3.1 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墻體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塊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
4.3.2 當在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上設置防火門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12955的有關規定,并應采用企口搭接方式(圖4.3.2)。
圖片3
4.3.3 有節能要求的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采用熱傳導系數較小的結構型式。
4.4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
4.4.1 除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條、第5.3.6條規定的部位外,不應采用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
4.4.2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頭應選用保護玻璃專用噴頭;
2 玻璃表面布水應均勻,不應有布水空白區域,不應設置影響噴頭布水效果的障礙物;
3 噴頭安裝位置應滿足產品的要求。
4.4.3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不應開窗。
4.4.4 可在玻璃上設置與玻璃平齊的防火門。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必須開設門時,應采用有框結構的玻璃門。玻璃框架應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5 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計算長度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計算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場所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計算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
2 當設置場所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計算長度不應小于任意一個防火分區內所有需保護的防火玻璃總長度之和;
3 供水系統中水泵、管網、閥組應為獨立系統。
4.4.6 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保護的玻璃高度不應大于5m。
4.4.7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選用的水源及供水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的水流指示器、信號閥、末端試水裝置等其他組件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
4.4.8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所選用的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玻璃表面的單位面積噴水量不應低于相應耐火性能檢測報告中的玻璃表面單位面積噴水量;持續噴水時間應滿足系統耐火極限的要求。
4.4.9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的噴頭應安裝在有可燃物的一側。
4.4.10 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所采用的噴頭與建筑物中其他系統噴頭的間距不應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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